公司注销时股东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,可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?
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、文登市某联合加工厂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由:保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(2023)最高法执监431号 申诉人(申请执行人、复议申请人):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。 被执行人:文登市某联合加工厂。 第三人:威海市文登区某发展服务中心(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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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各自主张已全额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无需承担股东出资义务,然公司登记的企业公示信息与其主张均不相符,显然难以对抗基于公司公示信息产生信赖利益的公司债权人。且鉴于某公司的身份及其未出庭质证等情况,法院未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。据此,股东提出的其已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。